民宿管理辦法  民宿之申請准駁及設施設備基準 ( 106 年 11 月 14 日)
第17條
申請民宿登記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地方主管機關敘明理由,以書 面駁回其申請:

一、經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仍未辦理。

二、不符本條例或本辦法相關規定。

三、經其他權責單位審查不符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