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 93 年 04 月 07 日)
第8條
主管機關規劃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廣告物之設置,應配合地方特色,就 其位置、面積、突出建築線之範圍,依建築及廣告物相關法令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