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 93 年 04 月 07 日)
第7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公有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主管機關得就 整體環境、當地特色及用途、特性等,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執行要點規範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