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 93 年 04 月 07 日)
第4條
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等及廣告物、攤位之 設置,其實施及範圍,由主管機關會商建築、區域計畫、都市計畫等主管 機關劃定公告後,依相關法令落實於該管土地使用計畫中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