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 93 年 04 月 07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建築物:為定著於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 公眾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

二、廣告物:指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之市招等招牌廣告及樹立或設置於地 面之廣告牌 (塔) 、綵坊、牌樓等樹立廣告。

三、攤位:指經攤販主管機關許可營業之攤販所設置之固定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