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建築物及廣告物攤位設置規劃限制辦法  ( 93 年 04 月 07 日)
第11條
主管機關對於觀光地區及風景特定區內私有建築物之造型、構造、色彩, 得訂定獎勵要點輔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