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43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製發制服及易於識別之胸章。

前項人員工作時,應穿著制服及佩帶有姓名或代號之胸章,並不得有下列 行為:

一、代客媒介色情、代客僱用舞伴或從事其他妨害善良風俗行為。

二、竊取或侵占旅客財物。

三、詐騙旅客。

四、向旅客額外需索。

五、私自兌換外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