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觀光旅館業從業人員之管理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42條
觀光旅館業對其僱用之人員,應嚴加管理,隨時登記其異動,並對本規則 規定人員應遵守之事項負監督責任。

前項僱用之人員,應給予合理之薪金,不得以小帳分成抵充其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