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  總則 ( 105 年 01 月 28 日)
第4條
非依本規則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 稱或專用標識。

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其型式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