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總則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6條
為有效積極發展觀光產業,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年就觀光市場進行調查及資 訊蒐集,並及時揭露,以供擬定國家觀光產業政策之參考。

為維持觀光地區、風景特定區與自然人文生態景觀區之環境品質,得視需 要導入成長管理機制,規範適當之遊客量、遊憩行為與許可開發強度,納 入經營管理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