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觀光條例
總則
( 106 年 01 月 11 日)
第4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主管全國觀光事務,設觀光局;其組織,另以法律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主管地方觀光事務,得視實際需要,設立觀 光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