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總則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4條
為促進國際間氣象合作,交通部得本互惠原則,與外國氣象機關或機構簽 訂氣象合作協定或交換氣象資料。

前項業務,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且得代表政府與外國或國際氣象組織談 判國際氣象業務或簽署有關協定;其協定事項,並應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