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獎勵及處罰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7條
擅自占用、損壞或移動氣象觀測用地或設施或有妨害其效用之行為者,除 涉及刑責依法移送偵辦外,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回復損害發生前之原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