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獎勵及處罰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4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 限期改善;其拒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

一、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或逾越許可範圍擅自發布氣象或 海象預報。

二、未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方式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擅自發布地震之預報 或氣象、地震或海象警報者,中央氣象局應命其停止,並限期改善;其拒 不停止或屆期不改善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其許可。

違反第十九條規定,對警報、地震、氣象或海象之預報報導錯誤或未依規 定方式報導,經中央氣象局通知更正而不立即更正者,得處新臺幣十萬元 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