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獎勵及處罰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3條
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拒絕、規避或妨礙觀測人員進入者,處新臺幣 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