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獎勵及處罰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2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違反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未經核准進行氣象改造 者,交通部應命其立即停止或限期採取必要更正措施;其拒不停止或屆期 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