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獎勵及處罰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21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從事氣象業務,著有績效者,中央氣象局得依 職權或依申請,報請交通部獎勵或表揚。

前項獎勵或表揚之申請程序、條件、種類、方式、評定等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