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預報及警報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8條
機關、學校、團體或個人經中央氣象局許可者,得發布氣象或海象之預報 ,但不得發布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中之豪雨及颱風之預報。

為前項發布時,應註明發布者之名稱全銜或姓名。其有發布災害性天氣之 預報者,應同時註明中央氣象局發布之警報或災害性天氣之預報。

第一項發布氣象或海象預報之許可條件、許可期間、內容、程序、廢止條 件、廢止許可及其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