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法  預報及警報 ( 104 年 07 月 01 日)
第17條
全國氣象、地震或海象等現象之預報或警報,由中央氣象局統一發布。但 軍事或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建制之氣象單位,因軍事或飛航安全需求對特定 對象所發布,或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許可發布者,不在此限。

前項預報或警報之種類、內容、發布或解除及傳播程序事項之辦法,由交 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