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 91 年 03 月 22 日)
第3條
受委託之醫療機關、團體除應督導及管理其醫師應依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標 準及其相關規定執行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外,並得從事下列業務:

一 航空人員之心理檢測及諮商服務。

二 航空人員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

三 急救訓練、心肺復甦術及航空生理教育工作。

四 推動航空醫學活動,促進航空醫學交流事項。

五 有關航空醫學之研究發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