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申請辦理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醫療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
二份向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委
託證書後,始得執行業務。
一 經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衛生署) 立案之有效證明文件。
二 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醫師名冊及證明文件:
(一) 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
(二) 具有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或曾接受航空醫學訓練,具有國內外相
關經歷證照者。
(三) 具有三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 經衛生署認可具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能力之有效證明文件。
前項委託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醫療機關、團體
得向民航局申請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