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委託辦法  ( 91 年 03 月 22 日)
第2條
申請辦理航空人員體格檢查業務之醫療機關、團體,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 二份向民用航空局 (以下簡稱民航局) 申請,經民航局審查合格,發給委 託證書後,始得執行業務。

一 經行政院衛生署 (以下簡稱衛生署) 立案之有效證明文件。

二 具有符合下列條件之醫師名冊及證明文件: (一) 國、內外醫學院醫學系畢業。 (二) 具有衛生署核發之醫師證書或曾接受航空醫學訓練,具有國內外相 關經歷證照者。 (三) 具有三年以上臨床經驗。

三 經衛生署認可具有濫用藥物尿液檢驗作業能力之有效證明文件。

前項委託證書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效期屆滿前三個月內,醫療機關、團體 得向民航局申請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