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 年 10 月 28 日)
第9條
設定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設定地上權之土地標示、面積及範圍。

二、地上權存續期間。

三、地上權應給付權利金、土地租金之數額及給付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 收基準。

四、用途。

五、地上權與地上物之轉讓及設定抵押權之限制。

六、得終止地上權之事由。

七、地上權消滅後地上物之處理。

八、管轄法院。

九、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