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 年 10 月 28 日)
第8條
園區土地設定地上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設定地上權土地租金費率及調整機制,適用第四條之規定。

二、權利金每五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租金一倍計收,未滿五 年者,依比例收取之。但有特定開發用途,經民航局同意者,得每七 年收取一次,於第一年按當年期年租金一倍計收,未滿七年,依比例 收取之。

三、地上權之存續期間,最長不得逾七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