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 年 10 月 28 日)
第7條
機場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得申請民航局同意以設定地上權之方式提供 土地使用:
一、委託經營。
二、與他人合作經營。
三、開發土地或興建地上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