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 年 10 月 28 日)
第6條
機場公司承租之土地轉租或再提供予第三人使用之期限,不得逾民航局與 機場公司簽訂之土地租賃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