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 年 10 月 28 日)
第5條
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租賃土地之標示、面積及範圍。

二、用途。

三、契約存續期間。

四、租金繳納方式、逾期違約金及計收基準。

五、稅捐及其他費用負擔。

六、雙方權利義務。

七、使用限制。

八、違約處理。

九、契約變更。

十、終止契約之條款及契約終止後地上物之處理方式。

十一、管轄法院。

十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