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 年 10 月 28 日)
第4條
租賃之土地租金費率,依當年期公告地價年息百分之七計價為基準。

前項土地租金費率,每三年得由民航局與機場公司,視園區發展狀況,檢 討調整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隨時檢討調整:

一、國內或國際之社會經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

二、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指定民航局依法辦理園區新 增用地撥用、徵收或區段徵收時,自核定辦理撥用、徵收或區段徵收 之日起。

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檢討必要。

前項租金費率之調整,如民航局與機場公司雙方協議不成,由民航局報請 主管機關核定。

土地租金費率之調整,經民航局與機場公司雙方協議完成或經主管機關核 定後,自次年度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