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 年 10 月 28 日)
第3條
民航局以土地出租機場公司使用時,其租賃期限,每次不得逾二十年。

土地租賃期間屆滿六個月前,由機場公司向民航局申請續約,經民航局審 核,無未依原約定用途使用經限期改善未改善、積欠租金或國家重大政策 變更等情形,得辦理續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