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公有土地提供使用辦法  ( 99 年 10 月 28 日)
第2條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經管國際機場園區(以下簡稱園區 )之公有土地,得以出租、設定地上權方式,提供國營國際機場園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機場公司)開發、興建、營運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