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園區之管理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31條
機場專用區內各項商業服務設施,機場公司得以自營、委託民間機構經營 或以約定方式租賃經營。

前項租賃經營之作業規定,由機場公司訂定,報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