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園區之管理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7條
機場公司應負責機場專用區之安全維護作業,並得由機場公司委託保全業 執行;其涉及公權力之行使者,由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以下簡稱航 警局)為之。

前項安全維護作業由機場公司自行執行或委託保全業執行者,機場公司應 擬訂安全維護計畫,報航警局核定;變更時,亦同。

航警局得派員查核、檢查及測試前項安全維護作業,機場公司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命機場公司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