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園區之管理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4條
主管機關應派員檢查機場公司各項設施及作業,並督導其業務,機場公司 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如有缺失,應命機場公司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