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
園區之管理
( 103 年 01 月 29 日)
第23條
本條例施行後,政府機關為執行職務,於園區行使公權力,除本條例另有 規定外,仍依各該管法律規定辦理。
機場公司為提升國際機場作業競爭力,對其他派駐於園區之機關,負協調 統合之權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