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9條
第六條之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飛航管制機關 (構) 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小時內通報飛安會。

疑似第六條之飛航事故發生後,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及飛航管制機關 ( 構) 均應於得知消息後二十四小時內通報飛安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