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飛安會應負責下列飛航事故之調查:
一、發生於境內之任何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航空
器或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
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本國設計或
製造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而事故發生地、外國籍航空器或外國航空
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飛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飛安會得考量調查
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
託其調查。
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
器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
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