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6條
飛安會應負責下列飛航事故之調查:

一、發生於境內之任何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

二、發生於公海、不屬於任一國家之領域,或發生地不確定之本國籍航空 器或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

三、發生於境外之本國籍航空器、由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本國設計或 製造之航空器之飛航事故,而事故發生地、外國籍航空器或外國航空 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之調查機關不調查或委託飛安會調查。

前項第一款發生於境內之其他國籍航空器之飛航事故,飛安會得考量調查 之便利性及實際性,且確有必要時,於取得該國事故調查機關同意後,委 託其調查。

本國籍航空器、本國航空器使用人使用之航空器或本國設計或製造之航空 器飛航事故發生於境外,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立即聯絡發生地調查機 關要求參加調查,並於接獲邀請後派員前往參加調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