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總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5條
飛安會對於飛航事故之調查,旨在避免類似飛航事故之再發生,不以處分 或追究責任為目的。

飛安會獨立行使職權,有關機關本於其職權所為之調查及處理作業,不得 妨礙飛安會之調查作業。

飛安會之調查報告,不得作為有罪判決判斷之唯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