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2條
受訪談之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拒絕接受或妨礙訪談 ,或為不實之陳述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連續處罰。

受訪談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十八條規定,妨礙訪談者,處新臺幣四十萬 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