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1條
參與調查人員或其主管,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 料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參與調查人員之雇用人,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外揭露與調查相關之資 料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