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30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九條規定,未於限期內通報飛安會事故消 息而無正當理由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