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9條
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於限期內提供相關資料而 無正當理由,或提供不實資料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 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提供,屆期不提供者,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提供相關資 料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