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8條
航空器使用人或所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協助,屆期不協助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未提供協助而無正當理由者。

二、違反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飛安會之要求協助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