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罰則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8-1條
航空器使用人故意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座艙語音紀錄器內事 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航空器使用人因過失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致損及座艙語音紀錄器內 事故資料之完整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二項之航空器使用人,應負擔回復資料之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