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審核、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7條
政府有關機關於收到飛航事故調查報告後九十日內應向行政院提出處理報 告,並副知飛安會。處理報告中就飛航事故調查報告之飛安改善建議事項 ,認為可行者,應詳提具體之分項執行計畫;認有窒礙難行者,亦應敘明 理由。

前項之分項執行計畫,行政院應列管之,並由飛安會進行追蹤。

政府相關機關於適當時間內,未依飛安會之飛安改善建議改正缺失,行政 院應予以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