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審核、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5條
飛航事故調查報告應由飛安會函送航空器登記國、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 航空器設計國、航空器製造國、罹難乘客國籍國、國際民航組織、相關機 關(構)、航空器使用人及所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