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審核、修正及發布調查報告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4條
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於完成調查後,應撰寫飛航事故調查報告草案,送請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 (構) 及被調查單位於六十日內提供意見,並得參 採各該機關或單位之意見,調整該調查報告草案之內容後,提請飛安會委 員會議審核。

參與調查之國內外機關 (構) 及被調查單位對於審核後之草案內容有異議 ,並提出書面申請時,飛安會應通知其到飛安會委員會議陳述意見。

飛航事故之調查報告草案經飛安會委員會議審核修正通過後,應對外發布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