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飛航事故之調查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20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詢問航空器登記 國、航空器使用人國籍國、航空器設計國、製造國及罹難乘客國籍國之調 查機關參與調查之意願,並於其派出之代表承諾保密及遵守主任調查官之 指揮下,允許其從事部分調查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