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飛航事故之調查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8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得訪談相關人員, 受訪談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或拒絕,並應據實陳述;受訪談人員之主 管或雇用人,不得妨礙訪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