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飛航事故之調查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7條
第六條第一項之飛航事故發生後,飛安會專案調查小組基於調查之目的且 於必要時得要求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民航局及其他有關機關(構), 於限期內提供下列調查資料:

一、航空器裝載情形及簽派資料。

二、航空人員各種訓練與經歷紀錄、證照及其他有助於研判之資料。

三、航空器適航與維護有關資料及紀錄。

四、氣象及航管紀錄。

五、組員及乘客於該事故之醫療紀錄。

六、機場及助航設備資料。

七、搜尋、救護、消防作業資料。

八、航空器飛航操作、適航及維修之查核資料。

九、航空器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之相關資料。

十、其他有關該飛航事故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