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飛航事故之調查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6條
飛航事故發生於水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及打撈之可能性,對於 第十四條所定之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應立 即進行定位、打撈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飛航事故發生於陸上時,飛安會審度調查之必要性,對於第十四條所定之 航空器、殘骸、飛航資料紀錄器及座艙語音紀錄器,應立即進行搜尋、現 場量測及運送等相關作業。

前二項之水上及陸上作業,飛安會得要求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 人提供協助,有關機關、航空器所有人或使用人,無正當理由,不得規避 、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