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航事故調查法  飛航事故之調查 (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5條
飛航事故現場之有關機關及航空器所有人、使用人,應協助飛安會搜尋、 運送、安置、戒護及保全前條所定之資料及物品。

遇有資料及物品移位或有滅失之虞者,飛安會及有關機關應以照相、繪圖 、標示或其他必要方法予以記錄及保全。

民眾發現前條所定資料及物品散落於公有及私有土地或建築物時,應立即 通報飛安會或其他有關機關,不得擅自移動。飛安會於接獲通報後應會同 有關機關進入現場,並由主任調查官或其指定之專人統籌指揮,進行確認 及處理。